杀人者偿命只是一种从没实现的理想

作者:黎光寿2007-02-1522:40:5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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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们今天的社会来看,许多杀人者,虽然许多人认为应当是人人得而诛之,甚至有的人已经找到了那些人杀人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放到法官大人面前,却有许多是不予采信的,被杀者已经死了,无关者也被冤死了,就是杀人者还在逍遥法外,而法官大人因为误判错判杀了人,也很少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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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偿命只是一种从没实现的理想

黎光寿
“杀人者偿命”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似乎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但是,从古至今以来,杀人者不一定偿命却是一个现实问题,原因嘛,倒是五花八门,数不胜数。
我们首先来界定什么是“杀人”。《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杀”的解释是“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从这个定义上来说,不管是怎样的使他人失去生命,都能成为杀人。而一个凶手杀人算是杀人,一个武警对犯人执行也算是杀人。前者会遭到社会的追究,而后者是不受追究的。
也许有人要说杀人者首先是不正当的理由致人死命,一定会受到追究。但是,我们考察历史就会发现,什么是“不正当理由”其实是很难解释的,夏桀残暴,从君王的角度来说,无可厚非,商汤取而代之,商汤的目的就可以说是不正当的理由,商汤没有受到惩处,还建立了一个为后人称道的朝代。而后世的朝代更替,几乎就沿用了这样的道理,造反者几乎都没有受到惩处,反而成为一代一代的明君圣主,为后人传颂。
从我们今天的社会来看,许多杀人者,虽然许多人认为应当是人人得而诛之,甚至有的人已经找到了那些人杀人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放到法官大人面前,却有许多是不予采信的,被杀者已经死了,无关者也被冤死了,就是杀人者还在逍遥法外,而法官大人因为误判错判杀了人,也很少受到追究。
最为典型的事情要数2005年媒体曝光出来的聂树彬案,聂树斌十年前因为强奸杀人罪被判处了死刑并已经执行,但十年后真凶落网,自爆十年前的案情,民警核对无差异,但这个案件却迟迟得不到正确的处理。从这个案件看来,当时审讯聂树斌的民警、审查此案的检察官和判决此案的法官都成了杀人凶手,按照“杀人者偿命”的逻辑,他们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应当据此判决个死刑。可是,案件拖了这么久,还是没有消息。
今天,我们随处可见的矿难,每个矿难都要死不少人。从道理上来说,是矿主为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而减少安全方面的措施,从而使煤矿无法应对突然而至的灾难,造成了杀人。从杀人者偿命的角度,矿主为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致人死命,理应偿命,可是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个煤矿老板被执行死刑。
在社会经济层面,有一支看不见的手,这只手操纵着许多人的命运,教改把二老逼疯,医改提前送终,房改把腰包掏空……这只看不见的手制造了多起悲剧,按道理,我们有理由认为制定这些改革措施的人是凶手,既然要了别人的命,就应当偿命,可现实中我们看到,那些伟大的设计师们被当成了国家的功臣,被四处表彰,美名传颂。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似乎也说明了杀人者不一定偿命的道理。美国打伊拉克,2003年开战的理由是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后来变成了美国要在伊拉克反对萨达姆的专制,给伊拉克民主;再后来打完仗以后,说是萨达姆杀害了143名反对派成员。可是,美国在伊拉克做了多少事呢?不仅绞死了萨达姆,而且还杀死了伊拉克几十万平民。纵然萨达姆该死,但美国杀死了几十万伊拉克平民的行为,更应当判决这次战争的主谋、美国总统布什死刑。可是没有。
我们再看看美国在战争前对伊拉克实施禁运带来的伊拉克儿童死亡率高达4%的事实,我们难道还在说杀人者一定要偿命吗?有的时候甚至是很多时候这条原则根本就不起作用,即便有哪个法院判决布什绞刑,但关键的问题是:谁来执行?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现象?我们需要来了解杀人的动机,商汤造反被传为替天行道,所以历朝历代的造反者都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武警战士对人执行死刑,是因为被执行死刑的人已经违犯了当政者确立的基本政治规范,走向了反面;改革者杀人,是因为他们认为中国这艘大船装不了全部的人,所以有一部分人一定要做出牺牲,就这样被牺牲掉了,但改革者却因此获得了功名利禄,从此衣食无忧。而美国打了伊拉克,杀死了伊拉克平民,但其主子布什却安全无忧,简直就是对人类祖宗定下来的老规矩的一场侮辱和浩劫。
我无法理解,看了越多的社会现象以后,我越来越无法理解。以至于现在,只好认为“杀人者偿命”其实只是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个设想,在这个设想里,好人得到嘉奖,坏人受到惩处,整个社会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壮有所用,鳏寡孤独皆得其所。
可是,这个理想什么时候来到呢?这个社会来到了还需要杀人者偿命吗?

本文作者:黎光寿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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